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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16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思伟与梁素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伟,梁素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631号之二原告:刘思伟,男,199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娣,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南,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素芬,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原告刘思伟与被告梁素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伟撤回对被告梁素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7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90元由原告刘思伟负担。审判员  乐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斯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