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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杨永、冯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杨永,冯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25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142197-5,银行地址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街中水利局对面。负责人王福生,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瑞祥,系该银行职员。被执行人:杨永,男,1978年01月29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冯媛,女,1979年11月07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永、冯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世 军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古庆苏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