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占荣与被告李祥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荣,李祥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86号原告:李占荣,男,1950年11月11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李祥义,男,1959年11月2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原告李占荣与被告李祥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李占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占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占荣负担。审 判 长  李忠仪代理审判员  陈忠平人民陪审员  陈克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