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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0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熊凯与深圳卓意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凯,深圳卓意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0304号原告熊凯,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望城县,委托代理人罗普跃,广东迪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卓意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深航假日名居2栋1单元1502。法定代表人赵卓胤。委托代理人康维,广东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凯与被告深圳卓意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97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普跃、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康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6年9月14日。二、工作岗位:IOS工程师。三、离职时间:2017年1月1日。四、离职原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五、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工资: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2016年11月工资为6778.34元、2017年1月工资为716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部分工资,还有9700元工资未发放。被告主张原告离职时已现金结清原告的工资。原告提交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第六条已明确载明“乙方(原告)确认甲方(被告)已足额支付其在职期间的所有工资福利、经济补偿金……乙方确认完全及永久地放弃对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不再向甲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追索或者申诉等”。双方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劳动争议事宜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协议中已确认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在职期间的工资,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的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判决��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凯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按法律规定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  耀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梅(兼)书记员 王    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3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