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李一艺与茂名市茂南区科技和经济促进局、周家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艺,茂名市茂南区科技和经济促进局,周家才,周伟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506号原告:李一艺,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权,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茂南区科技和经济促进局,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一方新苑南面茂南区人社局办公楼4楼。法定代理人:车某,局长。被告:周家才,男,194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周伟生,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李一艺与被告茂名市茂南区科技和经济促进局、周家才、周伟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李一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一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