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康波与彭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波,彭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财保24号申请人:康波,男。被申请人:彭刚。申请人康波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彭刚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康波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82号南园21栋210号房屋(权证号:XXXX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康波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82号南园21栋210号房屋(权证号:XXXXXX**)产权交易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彭刚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胡四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靳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