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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厚勇与郑文平、张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厚勇,郑文平,张风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民初2467号原告:李厚勇,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告:郑文平,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平邑县。被告:张风英,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平邑县。原告李厚勇与被告郑文平、张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李厚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厚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厚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厚勇负担。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素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