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贾艳艳和刘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艳艳,刘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刑初116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艳艳,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秦安县。委托代理人李金菊,甘肃陇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景,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西和县,现住兰州市城关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景犯��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艳艳以要求被告人刘景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艳艳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刘景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艳艳提出的撤回对被告人刘景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申请,经查确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艳艳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景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萍代理审判员 王 琼代理审判员 孙 晓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士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