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4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谢艳云与杨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艳云,杨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字第158号原告谢艳云,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2日,农民,文盲。被告杨平,男,东乡族,生于1981年9月6日,农民,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艳云诉被告杨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艳云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艳云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艳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谢艳云交纳25元。审 判 长  沙如虎审 判 员  马文平人民陪审员  马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海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