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平汉与被执行人符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平汉,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邓平汉,男,汉族,1949年11月(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三亚市崖州区。被执行人符强,男,汉族,1984年10月(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三亚市崖州区。关于邓平汉申请执行符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53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邓平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邓平汉与被执行人符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撤销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邓平汉向法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琼0271执288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雄文审判员 钟海坚审判员 黄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江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