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何明坤诉被告李盛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坤,李盛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498号原告:何明坤,男,1953年9月27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鹏,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盛斌,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坤诉被告李盛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何明坤承担。审判员 王楠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