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邢明明、秦志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明明,秦志强,曹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3财保54号申请人:邢明明,男,198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赵县。被申请人:秦志强,男,1978年10月1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申请人曹海英,女,197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称,2014年10月17日、10月13日、11月17日、11月18日分别借邢献飞人民币8万元、11万元、33万元、20万元。因邢献飞将以上对被申请人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由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现在被申请人除去现有赵县赵州镇自强路东段北侧080137(A区)-3-4502号房产(赵房权证城字第××号)外,查找不到其他财产。现在申请人正在实施买卖此房产的行为,故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秦志强所有的赵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王军霞以其名下的座落于赵县永通西延路南侧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为:赵房权证城字第××)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秦志强名下的座落于赵县赵州镇自强路东段北侧080137(A区)-3-4502,房产证号:赵房权证城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王军霞名下的座落于赵县永通西延路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赵房权证城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