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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刑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兰小平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小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刑终44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兰小平,男,1992年7月17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回族,文盲,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捕前住固原市原州区。2013年7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2015年7月10日因吸食毒品行为被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7月13日被永宁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2016年6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兰小平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宁040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兰小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在隆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建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兰小平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兰小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兰小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小平撤回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6)宁040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军万审 判 员  王继红代理审判员  柴鹏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维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