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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邓岗与姚本祥何承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岗,何承功,姚本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6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岗,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蓉,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承功,男,土家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本祥,男,苗族,1962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邓岗因与被上诉人何承功、姚本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岗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邓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邓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