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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350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翠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