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350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翠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