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伙荣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伙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刑终9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伙荣,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归案前住广东省阳西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伙荣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粤1721刑初3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伙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并讯问上诉人陈伙荣,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1月20日13时左右,被告人陈伙荣召集同案人郭1、郭2、郭3、郭4(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找到被害人林某商谈其亲戚郭某一家交通事故死亡一事,后对林某进行殴打并实施侮辱,被害人梁某出言劝说,遭到被告人陈伙荣及同案人郭1、郭2、郭3、郭4等人的辱骂和追打。黎某见被害人林某的衣服被撕烂,便脱外套准备给林某遮掩,又被陈伙荣及郭1、郭2、郭3、郭4等人拦截并实施殴打。被害人梁某被打伤头、脸、腰等身体多处,于2015年11月29日8时许在阳西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林某被打伤胸部,黎某的腹部和脖子被打伤。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梁某主要因头面部受钝物作用致左侧额颞部硬膜下出血,术后继发灶性脑梗死、脑出血及重症肺炎而死亡;自身病变(脾大、中度贫血)为次要死因。经阳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害人梁某、林某、黎某的陈述;3、证人梁1、柯某、梁2、林1、黄某、陈3、杜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伙荣及同案人郭4、郭1、郭2、郭3的供述与辩解等。原判认为,被告人陈伙荣无视国法,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根据被告人陈伙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伙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人陈伙荣上诉提出:案发当日其没有召集同案人郭1、郭2、郭3、郭4去找林某,是郭2叫其去的;其和林某吵架的时候完全想不到梁某被打,其没有打到梁某;梁某于2015年11月20日经CT值班医生检查是没有问题的,梁某不排除是被他人所为,或者其他非人为原因所致死亡。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还其清白。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13时左右,上诉人陈伙荣伙同同案人郭4、郭1、郭2、郭3(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去到阳西县织篢镇西湖路某妹早餐店处,找到被害人林某商谈其亲戚郭某一家交通事故死亡一事,后将被害人林某从某妹早餐店内拖出至门口处进行殴打,并撕烂林某的上衣,对林某实施侮辱。被害人梁某见状出言劝说,遭到上诉人陈伙荣及同案人郭1、郭2、郭3、郭4等人的辱骂。这时,同案人郭4喊了一声“打他”,并冲上去朝梁某脸部打了一拳,接着,郭2、郭1、郭3等人也冲上去打梁某,梁某见状即往某妹早餐店与儒洞美食城之间的巷子跑去,郭4、郭2、郭1、郭3、陈伙荣等人在后面扬起拳头追打,追到儒洞美食城里继续对梁某进行殴打,后被美食城的老板及员工拦开,陈伙荣等人又回到某妹早餐店门口辱骂林某。这时,黎某来到现场,见被害人林某的衣服被撕烂,便脱外套准备给林某遮掩,但又被陈伙荣及郭4、郭1、郭2、郭3等人拦截并实施殴打,陈伙荣还双手箍住黎某的颈部将黎某拖到人群外。被害人林某被对方打伤了胸部,黎某的腹部和脖子被打伤,被害人梁某则被打伤头、脸、腰等身体多处。2015年11月21日,被害人梁某到阳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11月29日8时许在阳西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梁某主要因头面部受钝物作用致左侧额颞部硬膜下出血,术后继发灶性脑梗死、脑出血及重症肺炎而死亡;自身病变(脾大、中度贫血)为次要死因。经阳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根据事主林某的报案而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的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陈伙荣于1980年11月15日出生,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22日将上诉人陈伙荣抓获归案。(二)证人证言1、证人梁1(辅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当日我接到110指令称有人在儒洞美食城闹事,于是我和同事柯某一起去到现场,看见两名妇女分别强拉一名妇女的双手,被拉妇女的衣服已经烂了,文胸也露出来,旁边还有一名妇女拿一把伞打被拉妇女,还有几名男子围在旁边。我到现场不久,一名老年男子对撞船事件的死者家属说不要这样做,老年男子就想将一件衣服给那名中年妇女穿上,在场围着的那五名男子不准,并且骂老年男子和推打老年男子。突然,老年男子向儒洞美食城旁边的小巷跑去,我留意到有四个人在追打。我和柯某马上跟过去救架,这四名男子在巷子的地上捡起的砖头打算打老年男子,我和柯某各抱一人,阻止他们继续追打。等那两个男子放下手中的砖头后,我和柯某继续走过去救架,我看到有人对老年男子拳打脚踢,老年男子倒在地上,儒洞美食城老板叫他们不要在这里打架,后大家就散了。这些追打老年男子的人中,我只知道其中有一个叫“荣少”。通过对混杂照片辨认,梁1辨认出在儒洞美食城处参与殴打死者梁某的陈伙荣、郭4、郭2、郭1,参与寻衅滋事的郭3、任某。2、证人柯某(辅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当日我和同事接到110指令称有人在儒洞美食城闹事,于是我和同事梁1一起去到现场。我看见三个妇女拖住一个妇女。过了约10分钟,一个50多岁男子(死者梁某)从早餐店出来说了几句话,有四五名男子就冲上去打死者,死者被打后跑向儒洞美食城之间的巷子,那几名男子就在后面追打死者。在巷子里,那几名男子还拿美食城的胶椅对死者进行殴打,还将美食城的桌子弄翻了,美食城的老板走出来骂他们,我就和梁1将双方拦开。之后双方走到美食城门口,那几名男子又冲上去打死者,我和梁1又将双方拦开,并叫死者走到一边去。那几名男子打完死者后又回到早餐店门口,这时一个比较年轻的男子看见被拖住的妇女的衣服扯烂了,就脱了上衣给那名妇女穿。那几名男子看见后就阻止那个年轻男子,不让被拖住的妇女穿上衣服,并且冲上去打那个年轻男子,被我和梁1拦开。后来巡警及我的几名同事过来了,大家就散了。通过对混杂照片辨认,柯某辨认出在儒洞美食城处参与殴打死者梁某的郭3、郭4、郭2;辨认出被打的中年男子是梁某。3、证人梁2(被害人梁某的弟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当日有三个人及两名妇女突然出现在我的早餐店后门,其中我认识陈伙荣,这时郭1、郭2及二三名妇女从前门进来,他(她)们找在我店帮忙的林某商量赔偿一事。那几名妇女进来就指着林某说:“杀死人不用偿命啊。”说完有两名妇女上前抓住林某左右手,另两名妇女上前打林某胸部和背部,还用脚踢林某的腿部,之后拖林某出早餐店门口将林某的上衣扯开,露出胸罩,部分乳房也暴露。当时围了几十人。这时站在门口的梁某看不过眼,对那些人说:“你们这种行为不行的,有事就大家好好商量。”现场那几个妇女用手在梁某面前比划着,嘴里还说什么,这时郭4喊:“这个就是退休书记梁某,浪费国家粮食,打他!”说完冲上去朝梁某脸部打了一拳,郭2、郭1、郭3及几个不认识男子就涌上去,梁某见状就往儒洞美食城方向跑去,郭4几兄弟同那几名不认识的男子在后面追,郭4追在第一位,郭2、郭1、郭3追在最后面,还有一个妇女也跟在最后面追。在追的过程中,郭4在梁某后面拳打脚踢。之后梁某跑进早餐店和儒洞美食城之间的巷子,郭4等人还在后面追,这时有两名在现场的辅警跑进去救架,我去到儒洞美食城外,因太多人进不去,听到儒洞美食城里面的人讲:“不要打他,他是隔壁早餐店的工人。”等围观群众散开后,我看见梁某靠在儒洞美食城的外墙,嘴角被人打肿了。当我想走过去看下梁某时,那几名妇女开始动手打我老婆,我马上回去救开我老婆。这时黎某看见林某衣服扯得不整,于是把自己的衣服脱下来给林某穿上,但是郭4、郭1几兄弟和那几名妇女就阻止黎某,当时有两名民警在劝说,但他们不听,还乱抓黎某身体,然后陈伙荣身后一名男子对陈伙荣说散了吧,对方就散了。我再返回儒洞美食城时,梁某已经不见了。通过对混杂照片辨认,梁2辨认出参与打架滋事的郭2、郭1、郭3、郭4、陈伙荣、梁5、任某、陈6。4、证人林1(被害人林某的妹妹、证人梁2的妻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当日我姐林某在我的某妹早餐店里做工。到13时许,有四名妇女及几名陌生男子来到店里,他们说我姐在逃避赔偿,其中一陌生男子就说把我姐拖出去,那四名妇女就将我姐拖出门口,两人抓住我姐的手,另两人将我姐右边衣物撕烂露出右边内衣和文胸,我想拿衣服给我姐进行遮挡,但被对方阻止了。这时我大伯梁某在现场看不过眼就劝说:“不能这样,有什么事坐下来好好谈。”那几名男子就说我大伯多管闲事,郭4指着梁某喊:“这个就是退休书记梁某,浪费国家粮食,打他!”接着郭2、郭1、郭3和四名陌生男子也冲上去打梁某,梁某见状就往儒洞美食城方向跑去,对方追到儒洞美食城里对梁某进行殴打。我在现场帮我姐,等郭4他们回来再次回到早餐店门口时,我就骂郭4,郭4就指着我骂:“你再数数,我连你都打。”我记得郭4当日穿一件黄色短袖上衣。过了一会儿,阿设就去到现场,想拿件衣服给我姐,也被拖出殴打,我看见阿设的胸口被抓伤,其中一名男子还恐吓谁靠近就打谁。持续了约半小时,后民警去到现场,他们就自行离开了。通过对混杂照片辨认,林1辨认出郭1、郭2、郭3、郭4、陈伙荣,但无法辨认上述那几名妇女。5、证人黄某(儒洞美食城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11月20日13时30分,我在儒洞美食城旁边的出租屋四楼房间休息,突然,听到外面好像有人吵架。于是我到窗户看,看到三名妇女在撕扯一名妇女的衣服,上身的衣服全部撕落。我还看见一名穿黄色上衣的中年男子和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年轻男子在大声说要打谁打谁,他们身后还跟着十几个男子一起冲进儒洞美食城与早餐店之间的巷道。通过对混杂照片辨认,黄某辨认出在早餐店旁边说要打人的男子是郭4。6、证人陈3(儒洞美食城老板)的证言:当日我看见很多人围在儒洞美食城旁边的巷子,有人在打架。过一会儿,声音越来越大,并有椅子倒地的声音,然后我走过去看,看见店里的员工泳记在拦那些打架的人,不让他们在店里打架。我就过去和泳记一起推那些打架的人出去。7、证人杜某(现场目击者)的证言:2015年11月份一天下午1时至2时,我在美食城旁边的早餐店门口看见几个妇女拉扯一个中年妇女的衣服,被拉扯妇女的衣服扯烂了露出胸部,很多人围观,现场还有一个年纪较轻、身材瘦瘦的男子在骂中年妇女不赔钱就打她之类的话。这时一个老年男子说那几个妇女这样做太过分,然后有人喊了一句:“打他!”接着就有几个中年男子冲上去打该老年男子,冲上去的人有打人的动作。老年男子被打后就冲出人群往美食城的巷子跑去,有四五个中年男子就在后面扬起拳头追打,老年男子边跑边用手去挡,我赶紧追上他们并在美食城门口拦住他们。等我追上后看见老年男子已经背靠美食城的桌子旁,于是我将打架的人往外推,不许他们在里面打架,等那几名中年男子走后,我看见老年男子爬起来走了。(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梁某的陈述:因为沉船一事,郭某的家属来到某妹早餐店找林某,要求林某赔偿,并且将林某的衣服撕烂。我看不过眼,就上去说了他们几句话,然后郭2就用手指指点点我。我就说不要这么凶,郭2的弟弟就叫了一声:“打其!”接着就有一群人冲过来要打我,我见状就赶紧跑,在追的过程中有三个男子边追边用拳头打我的嘴部、脸部、后腰、臀部等处,应该有人用石头打我的后腰,当时我不敢回头看,接着有民警赶到现场,那三个男子迅速离开。2、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因渔船事故赔偿一事,2015年11月20日13时许,郭2四兄弟和他们的老婆及陈伙荣去到阳西县城某妹早餐店找到我,要我赔偿几百万元,但是我不肯,接着陈伙荣就叫那四名妇女拖我出去,那四名妇女就把我从早餐店里拖出到店门口,用脚踹我的大腿和用拳头打我的胸部、手臂,并围着辱骂我。陈伙荣在旁边起哄说撕烂我的衣服,其中两个妇女就控制我的双手双脚,另外两名就撕烂我上半身的衣服,当时我上半身右侧的衣服以及文胸内衣都扯烂,露出我右边胸部整个乳房,我感觉到非常耻辱,我妹林1拿出一件外套想给我套上,被其中一名妇女抢走扔在地上,这时我亲戚阿设到现场脱下他的外套想给我穿,但是被郭2四兄弟以及陈伙荣拦住,接着阿设和他们吵起来,他们就对阿设进行殴打,当时有很多人围着看,后我妹林1报警,对方看见民警到场后就逃离现场了。通过对混杂照片辨认,被害人林某辨认出上诉人陈伙荣及同案人郭2、郭1、郭3、郭4。3、被害人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当日我接到电话后赶到现场,看见我大表嫂的上衣被人脱掉,只剩下内衣,有二十几人围着。我马上脱下自己的上衣准备给表嫂穿上,陈伙荣一伙就骂我和阻拦我,并抢我衣服扔在地上,我捡起来想给表嫂穿上。这时陈伙荣走过来用双手从背后箍住我的颈部,抓伤我的颈部,郭4和郭2用脚踢我的腹部。后来有人报警,民警来到现场后陈伙荣一伙人就散开了。我回到早餐店看见阿放被打肿了嘴唇,阿放还跟我说头很痛。第二天早上我陪阿放和林某去医院检查。通过对混杂照片辨认,黎某辨认出殴打其的上诉人陈伙荣及同案人郭2、郭4。(四)同案人及上诉人的供述与辩解1、同案人郭1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1月案发前,我得知郭7的妻子在阳西县城西湖路一早餐店工作,我就将此事告知弟郭4、郭2、郭3以及郭某外家的亲属(陈伙荣),告知后经过大家商量后就一致决定再次过去找郭7的妻子阿体商讨郭某一家死亡后的经济赔偿。到了次日13时左右,我和郭2、郭3、郭4、“阿环”、“阿娣”等人开摩托车一起到东门加油站与陈伙荣及陈伙荣的两个大嫂会合,会合后一起开车到西湖一早餐店。去到早餐店后,“阿环”、“阿弟”及陈伙荣两个大嫂将郭7的老婆“阿体”拉出早餐店门口,她们就在那里与阿体争吵,并动手拉扯阿体的衣服,我看见阿体露出右边肩膀和文胸带。不久梁某出来劝说,我就对梁某讲不关他的事,不要多管闲事。梁某讲要报警抓我们四兄弟,我和郭4就和梁某争吵一阵,突然,听到我方有人讲了一句“打他”,我就打了一拳梁某的肩膀位置,接着现场就乱成一团,梁某就往儒洞美食城方向跑去,我们几个人也跟在后面追,过了一会儿,我也跟过去看,去到那里时已经看不见梁某了,我看见郭4从儒洞美食城方向走回来。后来黎某过来要给衣服阿体穿,也被我方制止了,之后大家就散了。辨认笔录:郭1辨认出参与寻衅滋事的任7、梁5、陈伙荣。2、同案人郭2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1月20日13时许,我和我哥郭1、我弟郭3、郭4、“阿环”、“阿娣”等人开摩托车一起到溪头路红绿灯处与陈伙荣及陈伙荣的两个大嫂会合,会合后“阿环”、“阿娣”上了陈伙荣的小车,大家一起开车到西湖某妹早餐店。我去到早餐店时,看见“阿环”、“阿娣”及陈伙荣两个大嫂已经将郭7的老婆“阿体”拉出早餐店门口,阿体上半身的衣服被撕烂了露出右边文胸。我们几兄弟及陈伙荣就站在她们旁边围着。过了一会,梁某出来劝说我们不要这样做,说要报警抓我们,我就大声喝梁某滚开,梁某就走开了。后来阿设来到现场想给他自己的衣服阿体穿,我们几兄弟就用手拦住阿设。我以为阿设是来打架的,就推了一掌阿设,民警过来将我们拦开,之后我们就散了。辨认笔录:郭2辨认出参与寻衅滋事的梁5、任7、陈伙荣、陈伙荣的大嫂陈6和申某。3、同案人郭3的供述与辩解:因为2015年8月10日我弟郭某和他老婆还有两个儿女开着小船在阳西县溪头镇一海岸被郭7的大船撞到,一家四口全部死亡,之后几个月一直没有得到赔偿,我们那天是去找郭7的老婆(林某)讨赔偿的。之前我们几兄弟已经知道林某在阳西县城西湖路一间早餐店做工,于是案发前我们几兄弟已经商量好找一天去找林某谈赔偿款的事。在案发当天我弟郭4打电话给我,说准备出阳西找郭7的老婆谈谈。我接了电话后就自己骑一辆摩托车去到某妹早餐店。到现场后,我看见郭1、郭2夫妇、郭4夫妇及陈伙荣、陈伙荣两个大嫂已经在现场和林某在争吵了,林某的衣服已经被撕烂了。然后听到一个像梁某的声音在劝说我们不要这样,接着我听有人说了一句不要声大大,之后就围起来打,后我看见一群人往儒洞美食城那里去。过了一会,有几个男子从儒洞美食城走回来。过了一会,黎某去到现场想给衣服林某穿,被阿环和阿娣阻止了,陈伙荣就用手箍黎某颈子,拖黎某出去,这时有民警来到现场,我们就散了。同时证实其明确看见其这方人包括其几兄弟有动手打人,但具体谁动手其就看不清楚。辨认笔录:郭3辨认出参与寻衅滋事的梁5、任7、陈伙荣。4、同案人郭4供述与辩解:2015年11月20日那天,我大哥郭1、二哥郭2、三哥郭3和我商量去找郭7的妻子理论赔偿的事情。我们四兄弟事先找人问过确定郭7的妻子是在县城儒洞美食城旁边的快餐店打工,我们才过去找她的。当日我接到郭2电话后,我开摩托车搭我老婆任7一起和郭1、郭2夫妇、郭3去到阳西县城与陈伙荣会合,陈伙荣带我们去到儒洞美食城旁一间早餐店找到林某。我老婆任7和梁5将林某强行拉扯出早餐店门口,在拉扯过程中将林某右边的衣服扯烂了,露出文胸。这时梁某出来劝说,并讲报警抓我们。讲完报警抓我们后,阿放就被人推向儒洞美食城,我也跟过去看了一下,然后又回到早餐店门口。过了一会儿,民警来到现场,我们就各自离开了。当日我穿黄色有领T恤,前面的左上角有一口袋,上面标有珊瑚SHANHU字样,浅黄色休闲裤,浅啡色的皮凉鞋。在去之前我们几兄弟商量上来找郭7的老婆,我就开一辆摩托车来到阳西,当时我还载着我老婆。辨认笔录:郭4辨认出参与寻衅滋事的梁5、任7、陈伙荣。5、上诉人陈伙荣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1月20日,郭2打电话叫我一起去儒洞美食城旁边的快餐店找林某,我们约好到东门加油站等。13时许,我去到加油站看见郭1四兄弟和他两个弟媳,郭2又叫我打电话给我两个大嫂,我约我两位大嫂在西湖公园大石头门口等,阿娣和阿环就上我的车,郭1四兄弟先开摩托车去找林某。我去到早餐店时,郭1四兄弟已经停好车在早餐店旁边等了。停好车后,我和两个大嫂去早餐店后门,见到林某在早餐店里做工,我两个大嫂拉林某出早餐店门口,拉扯中林某的衣服已经露出了大半个胸部,这时阿放和阿汝过来叫他们不要搞事,有很多群众在围观,还有两个治安队员在现场。后来阿放拿件衣服去给林某,但被我大嫂等4个妇女制止了,阿汝过来拉我到一旁谈,这时候我听到郭1四兄弟和阿放在吵架,声音很激动,其中郭4很激动,手指点点在骂阿放。我和阿汝讲了几句话后,我回到林某身边骂林某,这时郭1几兄弟和阿放吵起来了,我没有留意有没有肢体动作,突然,阿放往儒洞美食城和早餐店之间的巷子跑去,后面有一群人在追,我也跟在后面追,我追了约3米,看到郭2、郭4、一名治安队员从巷子往外走出,还有几个不知道是围观群众还是美食城的客人也从巷子走出,接着阿放也走出来,不久阿设来到现场准备脱衣服给林某,我就上去从后面抱着阿设往旁边拖,阿设挣脱我,又上前给林某披衣服,但那四名妇女不肯并将衣服扔在地上,过了一会,大家就散了。辨认笔录:陈伙荣辨认出参与寻衅滋事的郭1、郭2、郭3、郭4、申某、陈6。(五)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上诉人陈伙荣指认的案发现场位于阳西县织篢镇西湖路一早餐店门口。(六)被害人伤情照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法医鉴定意见:证实2015年11月23日,被害人梁某、林某经阳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人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2015年11月29日8时许,被害人梁某在阳西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主要因头面部受钝物作用致左侧额颞部硬膜下出血,术后继发灶性脑梗死、脑出血及重症肺炎而死亡;自身病变(脾大、中度贫血)为次要死因。(七)电子数据—通话记录:证实同案人郭1的手机通讯情况。对于上诉人陈伙荣的上诉意见,评判如下:1、关于上诉人陈伙荣是否是本案的召集人的问题。经查,同案人郭1多次供认在案发前,是其得知被害人林某的工作地点并告知了郭4、郭2、郭3及陈伙荣,及大家经过商量后一致决定去找林某商讨郭某一家死亡后的经济赔偿之事的;同案人郭3多次供述在案发之前他们几兄弟已经知道林某在阳西县城西湖路一间早餐店做工,并已经商量好去找林某谈赔偿款的事;同案人郭4、郭2亦多次供述其几兄弟知道林某的工作地点后,一起商量去找林某的。上述同案人的供述足以证明在案发前郭氏四兄弟及上诉人陈伙荣已获知被害人林某的下落并事前已预谋去找林某索赔的,并非是在案发当日由陈伙荣召集去找到林某,故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诉人陈伙荣是本案的召集人,但足以证明其是积极参与者。原审判决认定是上诉人陈伙荣在案发当日召集同案人郭1、郭2、郭3、郭4等人找到林某的证据不足,应予纠正。2、关于上诉人陈伙荣是否参与殴打被害人梁某的问题。经查,证人梁1指证并辨认出在儒洞美食城处参与殴打被害人梁某的陈伙荣、郭4、郭2、郭1;证人林1、梁2、林4亦证实案发时郭氏几兄弟等多名男子追打被害人梁某,其中林1、梁2均辨认出其中的陈伙荣;陈伙荣亦供认当被害人梁某往儒洞美食城旁边的巷子跑去时,其也跟在后面追。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陈伙荣有伤害被害人梁某的主观故意,并对被害人梁某实施了追打行为。3、关于被害人梁某的死亡是否与本案有关的问题。经查,根据被害人梁某的陈述及证人梁1、柯某、梁2、林1、杜某等人的证言,足以证明被害人梁某因本案而受伤;同时被害人梁某因本案受伤后不久,即到医院治疗,后因治疗无效而死亡;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梁某主要因头面部受钝物作用致左侧额颞部硬膜下出血,术后继发灶性脑梗死、脑出血及重症肺炎而死亡;自身病变(脾大、中度贫血)为次要死因。被害人梁某的根本死因为左侧额颞部硬膜下出血。同时,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案发前梁某头部已受伤或案发后梁某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二次伤害。本案的相关证据相互吻合印证,证据链完整,足以证明被害人梁某的死亡主要是因被上诉人陈伙荣及其同案人殴打所致。综上所述,上诉人陈伙荣除对原判认定其纠集同案人到案发现场的事实所提的上诉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外,所提的其他上诉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伙荣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殴打被害人,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伙荣参与伤害被害人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认定是上诉人陈伙荣纠集其他同案人到案发现场的证据不足,应予纠正;同时因被害人的自身病变是其死亡的次要原因,且本案是在同案人郭4的提议下临时起意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原审判决对上诉人陈伙荣的量刑不当,亦予以纠正。上诉人陈伙荣除对原判认定其纠集同案人到案发现场的事实所提的上诉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外,所提的其他上诉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6)粤1721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陈伙荣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6)粤1721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陈伙荣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陈伙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27年3月21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莫介云审 判 员 余荣灿代理审判员 胡铃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