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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行赔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王祥云与寿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云,寿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皖0422行赔初2号原告王祥云,男,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寿县。委托代理人赵仁龙,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住所地寿县寿春镇外南关小区。法定代表人唐锐,该办公室主任。原告王祥云诉被告寿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其他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祥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祥云申请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培审 判 员  王泽文人民陪审员  朱葛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