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辖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何仕光、周文凯及绵阳师范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仕光,周文凯,绵阳师范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辖终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岩路。法定代表人:匡纯国,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仕光,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凯,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原审被告:绵阳师范学院,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仙人路1段**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勇,院长。上诉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仕光、周文凯及原审被告绵阳师范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792民初4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四川省华蓥市,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要件,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又案涉工程位于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李审判员 邱 倩审判员 殷亚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梓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