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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青与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徐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2民初809号原告:刘青,女,汉族,1972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徐俊,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刘青与被告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青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14700元(14700元系计算到起诉之日,庭审中将利息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起诉后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被告以投资开票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70000元,于2016年7月份出具借条,借条上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且约定2016年8月30日前归还。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未能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徐俊未答辩。原告围绕其诉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应当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能够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开始,原告陆续借款给被告,至2016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写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一个月,如果一个月还不清就按月利率30‰计算利息。该借条载明的内容为:“本人徐俊借到刘青女士柒万元整(70000),一个月之内还清。如果一个月之内还不清就按3分利息处理,如有违约尽可找公家处理。借款人:徐俊身份证:2016.7.29”。本院认为,本案因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借款产生纠纷,原、被告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向被告主张借款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条上明确约定了逾期还款的利息,虽然借条上约定的是按月利率30‰计算利息,原告自愿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自2016年7月29日之后的一个月内未还清借款就应当支付利息,故自2016年8月29日起原告应当支付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青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6年8月29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被告徐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如慧本判决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