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恢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晶晶、王龙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晶晶,王龙伟,胡灵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恢483号申请执行人:陈晶晶,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王龙伟,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胡灵招,女,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晶晶与被执行人王龙伟、胡灵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龙伟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胡灵招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现因案件处置完毕,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龙伟、胡灵招所有车辆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胡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