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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高臣、田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高臣,田玲,武露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财保36号申请人:蔡高臣,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住。申请人:田玲,女,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和平县人,住和平县。被申请人:武露露,女,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申请人蔡高臣、田玲与被申请人武露露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露露在中国银行永丰支行(卡号:62×××46)的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蔡高臣、田玲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露露(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银行永丰支行(卡号:62×××46)的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绍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