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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5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红霞、陈小坤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宫足道保健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霞,陈小坤,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宫足道保健会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770号原告朱红霞,女,196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原告陈小坤,男,1955年9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朱红霞,女,196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系原告陈小坤妻子。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宫足道保健会所,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英大道仲英1号-401。经营者卢伟清。原告朱红霞、陈小坤与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宫足道保健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蕴独任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霞、陈小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红霞、陈小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