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孟某妨害公务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刑初29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17年2月2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皇家花园小区3号楼4单元502室其朋友陈某某家就餐时与陈的女儿陈某发生口角,后陈报警,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崇俭派出所民警杨某某、周某按照110指令出警,孟某不听公安人员劝阻,对民警进行谩骂、殴打,撕掉杨某某胸前警徽并致杨头外伤、软组织挫伤,后被告人孟某被民警强行带至公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公诉机���认为,被告人孟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孟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某、周某、孙某某、陈某某、陈某、孟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伤情诊断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毕延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