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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3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士树与梁吉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树,梁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士树,男,生于1974年4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梁吉辉,男,生于1967年11月2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1609号李士树与梁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刘晓英(系梁吉辉前妻)与申请执行人李士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愿意代为偿还欠款并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