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3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士树与梁吉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树,梁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士树,男,生于1974年4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梁吉辉,男,生于1967年11月2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1609号李士树与梁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刘晓英(系梁吉辉前妻)与申请执行人李士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愿意代为偿还欠款并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