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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新民市东蛇山子供销合作社与罗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民市东蛇山子供销合作社,罗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907号原告:新民市东蛇山子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申延东,男,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兴伟,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罗伟,男,年龄不详,住址新民市。原告新民市东蛇山子供销合作社诉被告罗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悦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民市东蛇山子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