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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5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吉业与郑莹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业,郑莹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041号原告李吉业,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郑莹莲,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妍妍,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江,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业与被告郑莹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吉业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吉业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保全费46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跃人民陪审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均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