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4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方桂明与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一唐菜馆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桂明,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一唐菜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241号原告:方桂明,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一唐菜馆,经营场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营者:赵爽。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桂明诉被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一唐菜馆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1元减半收取490.50元,由原告方桂明负担。审 判 长  郑洪波代理审判员  薛 楠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