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佳音、李凤兰与富裕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佳音,李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329号起诉人:黄佳音,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起诉人:李凤兰,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2017年5月11日,本院收到黄佳音、李凤兰的起诉状。起诉人黄佳音、李凤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2013年8月13日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并继续履行。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起诉人诉称,2013年经省发改委黑发改交通[2013]300号文件批准,省道碾子山公路繁荣乡至富路镇段改扩建工程需要占用绍文乡团结村处五户林木8560株,按照黑价联字[2011]27号、齐政发[2011]35号文件标准进行测算,每株57.64元。双方于2013年8月13日形成了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书,其中包括起诉人方5218株。目前工程没有全部开展完成,起诉人称富裕县政府需要先履行协议,以保证工程竣工。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黄佳音、李凤兰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首先,起诉人提供的其与富裕县人民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并没有双方签字,是一张空白协议书,起诉人黄佳音、李凤兰称其与富裕县人民政府达成的林地补偿协议并不存在。其次,起诉人黄佳音、李凤兰向富裕县人民政府上访,并得到的信访回复中明确说明建碾公路繁荣乡至富路镇段改扩建工程拟征占起诉人李凤兰树木,因与起诉人李凤兰无法达成补偿共识,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建碾公路繁荣乡至富路镇段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请示,富裕县交通局做出设计变更批复,对相应路段线形进行了微调,建设单位收到批复后,按照补充设计进行了施工,于2015年11月交工并完成验收工作。整个工程并未占用起诉人李凤兰树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黄佳音、李凤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金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