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辖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国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开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扶健云、杨长秀、湖南建荣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国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开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扶健云,杨长秀,湖南建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水江市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环城北路(波月路叉路口)。法定代表人:杨长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国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湖南商会大厦西塔22楼。法定代表人:程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开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以西君悦华府第10楼。法定代表人:黄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扶健云,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长秀,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红旗社区三排六栋一号。法定代表人:杨理滋。上诉人冷水江市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国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开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扶健云、杨长秀、湖南建荣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民初98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冷水江市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娄底××冷水江市,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娄底市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民初982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有权书面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南国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写明,“贷款人”即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其住所地位于长沙市,故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小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