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察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朱秀兰诉李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兰,李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察民初字第741号原告:朱秀兰,女,195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山东省齐河县人,现住本县。委托代理人:王绪思,男,194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山东省齐河县人,现住本县。被告:李艳,女,汉族,现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兰诉被告李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兰以被告李艳已将租赁费全部付清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秀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朱秀兰负担。审判员 伊巍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