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长幼与叶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幼,叶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666号原告:李长幼,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叶强,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李长幼与叶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长幼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长幼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李长幼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