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81执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2017)黔0181执39号李新刚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广涛,李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81执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广涛,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清镇市人,住清镇市民富路25号。被执行人李新刚,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520181198703210410,清镇市人,住清镇市民富路20号。本院在执行孙广涛与李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6日在安顺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新刚名下的贵GE36**号“奥迪”牌汽车一辆。因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应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