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民终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长余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罗丽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杨长余,罗丽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民终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科二路常高新科技园三号楼E座三楼。负责人:何华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长余,男,汉族,1952年6月16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富,常州市金坛区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罗丽萍,女,汉族,1967年9月26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常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长余及原审被告罗丽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6)0482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紫金保险常州支公司上诉请求:1、对一审判决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部分依法改判;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杨长余没有提交其受伤影响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也没有提交其父母作为被扶养人没有生活来源的证明,故对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能认可;二、被上诉人已过退休年龄,也无可靠证据证明,不应支持其误工损失。被上诉人杨长余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扶养人已经有80岁,被上诉人有义务对其进行扶养。被上诉人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任何退休待遇,唯一的收入来源依靠承包土地种植的收益。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原审被告罗丽萍未作答辩。杨长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罗丽萍、紫金保险常州支公司赔偿医疗费33453元、营养费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5947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121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520元等共计121691元,扣除罗丽萍已垫付的5000元,罗丽萍、紫金保险常州支公司还应赔偿11669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罗丽萍、紫金保险常州支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20日9时55分许,罗丽萍驾驶苏D×××××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40省道金坛区花茅线路口右转弯时遇杨长余骑行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至此,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杨长余受伤。金坛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丽萍负事故全部责任,杨长余不负事故责任。杨长余受伤后当日被送至金坛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8天;后于2016年8月27日至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天,合计花费医疗费33453元。受金坛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杨长余、罗丽萍的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苏同司鉴所[2016]临司鉴字第15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杨长余因交通事故致左眼外展神经麻痹遗留左眼内斜视构成X(十)级伤残;杨长余受伤后需设置的护理期限为二个月、营养期限为二个月、误工期限为四个月。杨长余支出鉴定费2520元。一审另查明,苏D×××××小型轿车为罗丽萍所有,该车在紫金保险常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险(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诉讼中杨长余陈述:罗丽萍在事故发生后垫付医疗费等合计5000元;杨长余与妻子共种植20亩农田,平时还在外做小工,130元/天,杨长余个人年收入有4-5万元。杨静与简玉华(1935年4月10日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一子三女,即杨长余、杨常梅、杨梅英、杨文英。2015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173元。2015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4966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本案属交通事故,根据道路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各方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之间,杨长余不承担事故责任,罗丽萍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确定罗丽萍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0%。罗丽萍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本案抗辩、举证、质证、陈述等权利的放弃。紫金保险常州支公司提出扣除杨长余医疗费中10%的非医保用药的辩解意见符合有关规定,法院扣除杨长余医疗费中10%的非医保用药,即扣除3345元,扣除的该项费用由罗丽萍负担。结合杨长余举证及紫金保险常州支公司质证,法院确定杨长余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项目数额备注医疗费33453元根据病历、医疗费发票等确定营养费600元按10元/天计算,计算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按50元/天计算,计算42天护理费3600元按60元/天计算,计算60天误工费10000元参见备注1残疾赔偿金62598元参见备注2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及伤残等级确定交通费400元法院酌定鉴定费2520元根据鉴定费票据以上合计120271元备注1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书,误工期限为四个月。杨长余主张每月误工费为2500元,诉讼中杨长余陈述其年收入4-5万元并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予以佐证,结合相关行业标准,法院予以准许。误工费为10000元。备注2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2015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标准计算。鉴定时,杨长余64周岁,构成十级伤残,依法可以赔偿16年,赔偿系数为0.1,残疾赔偿金为59477元。鉴定时,杨长余母亲简玉华81周岁,依法可赔偿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121元。残疾赔偿金合计62598元。杨长余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20271元,扣除罗丽萍应承担的鉴定费2520元及10%的非医保用药3345元,其余损失为114406元,由紫金保险常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罗丽萍应赔偿5865元(2520元+3345元),其已垫付5000元,还应再赔偿865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紫金保险常州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杨长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4406元;二、罗丽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杨长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865元;三、驳回杨长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8元(已减半收取),由罗丽萍负担(案件受理费杨长余已预交,罗丽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杨长余)。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户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83×××13;开户行:江苏银行金坛支行)。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被上诉人杨长余对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无异议。上诉人紫金保险常州支公司对一审判决查明“杨长余与妻子共种植20亩农田”提出异议,认为杨长余在一审中陈述其由农田20亩左右,但自己不种植,是承包给别人种植的。经查阅一审案卷,杨长余在回答法庭询问其从事工作、收入情况时陈述:“跟在瓦匠后做小工,日工资130元/天,一般在家门口做,一年做100多天;还在家里种田,大概有20亩左右,除了自己的田外,还承包刘永华(音)2亩多、周长秀(音)5亩多、徐小荣(音)1.8亩、华明强(音)9分田。上述田是由我与妻子一起种,种的都是农作物之类的,一季水稻一季麦子,一亩多种植玉米及黄豆,田亩上一年毛收入5-6万元,净收入2.5万元左右;共计我一年收入有4-5万元。”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进行确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杨长余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司法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其母亲81周岁,已没有劳动能力,确需由其扶养。一审据此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经鉴定,杨长余因伤致残的误工期为4个月,其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证明其从事农业种植经营活动,其主张2500元/月误工费,未超过上年度农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故一审对误工费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紫金保险常州支公司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34元,由上诉人紫金保险常州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银芬审判员  沈超彦审判员  顾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