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钱雪根与孙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雪根,孙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钱雪根。被执行人孙志明。申请执行人钱雪根与被执行人孙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志明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钱雪根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6026.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90.00元,合计26316.0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志明银行存款人民币2631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力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