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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淑艳与陈德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艳,陈德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484号原告:刘淑艳,女,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吴军,双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德龙,男,1990年6月1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艳诉被告陈德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德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艳撤回对被告陈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刘淑艳负担审判员  孙红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