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9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储永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储永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9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储永翰,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勇与储永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勇要求被执行人储永翰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9800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547元。2017年3月20日,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勇分别于2017年3月20日、2017年4月6日收到被执行人的还款共计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