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贺培峰与朱付州、马怀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培峰,朱付州,马怀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337号原告:贺培峰,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清丰县。被告:朱付州,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清丰县。被告:马怀强,男,现年约30岁,现住清丰县。原告贺培峰诉被告朱付州、马怀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贺培峰省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培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贺培峰负担。审判员 徐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柴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