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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贺培峰与朱付州、马怀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培峰,朱付州,马怀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337号原告:贺培峰,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清丰县。被告:朱付州,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清丰县。被告:马怀强,男,现年约30岁,现住清丰县。原告贺培峰诉被告朱付州、马怀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贺培峰省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培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贺培峰负担。审判员  徐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柴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