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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特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纲领与李德全等5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纲领,李德全,周飞,周凯旋,周秀兰,周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111号申请人:杨纲领,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申请人:李德全,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申请人:周飞,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周凯旋,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周秀兰,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申请人:周书云,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杨纲领、李德全、周飞、周凯旋、周秀兰、周书云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纲领、李德全、周飞、周凯旋、周秀兰、周书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对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杨纲领自愿赔偿周飞、周凯旋、周秀兰、周书云各项损失80000元整,当场支付。二、杨纲领、李德全、周飞、周凯旋、周秀兰、周书云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友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