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陈某某、陈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陈某某,陈某1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611号原告:欧某某,女,193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林,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实,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某,女,195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陈某1,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深圳市。原告欧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陈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欧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甘新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紫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