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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92行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郝立强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区大队交通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立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区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92行初264号原告郝立强,男,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住沈阳市。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区大队。原告郝立强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区大队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立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坤审 判 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何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