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杨生成与王永富、王来宝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成,王永富,王来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703号原告:杨生成,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王永富,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上海庙镇管委会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王来宝,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杨生成诉被告王永富、王来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杨生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生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袁建华负担。审判员 李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佳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