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魏亚利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亚利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52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亚利,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崇阳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逮捕。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亚利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远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亚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魏亚利为牟取利益,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及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等相关批准材料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车站巷5号“性用品”店内销售假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被缴获尚未销售的1盒“冬虫夏草”、1盒“中药伟哥”、1盒“Cialis西力士”、1盒“印度伟哥”、1盒“玛卡首乌”、1盒“生精片”、1盒“虫草伟哥”等7种药品。经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7种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被告人魏亚利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亚利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亚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魏亚利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亚利在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车站巷5号经营“性用品”店,该店未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及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经营许可证。2016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魏亚利在该店内销售假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被缴获尚未销售的1盒“冬虫夏草”(内有10粒药丸和10粒小胶囊)、1盒“中药伟哥”(内有10粒胶囊和10粒药丸)、1盒“Cialis西力士”(内有10粒药丸)、1盒“印度伟哥”(内有1粒药丸)、1盒“玛卡首乌”(内有10粒药丸)、1盒“生精片”(内有1粒药丸)、1盒“虫草伟哥”(内有10粒胶囊和1小瓶精油)等7种药品。到案后,被告人魏亚利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以上药品均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或者药品生产许可,依法均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魏亚利在归案后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现场缴获的涉案药品等物证;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书;提取笔录;证人朱某的证言;被告人魏亚利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诉讼文书等证据材料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亚利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进口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魏亚利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赃物被当场查获未流入社会等具体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魏亚利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上述假药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亚利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上述假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德芬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伊倩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