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民初4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益阳市朝阳梓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梓怡华盛家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李艳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市朝阳梓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梓怡华盛家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李艳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4116号原告益阳市朝阳梓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梓怡华盛家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刘学海。委托代理人姚渊,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陈一璠,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艳辉。原告益阳市朝阳梓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梓怡华盛家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李艳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益阳市朝阳梓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梓怡华盛家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朝阳梓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梓怡华盛家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朝阳梓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梓怡华盛家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益阳市朝阳梓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梓怡华盛家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旷 杰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