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5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轮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禅兴织造制衣厂有限公司、周营栋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轮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禅兴织造制衣厂有限公司,周营栋,叶泽洪,佛山市圣和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759号原告:广州市轮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道2号1119(部位D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TP82E。法定代表人:范修锋。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文生,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禅兴织造制衣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开发区乐城一路20号,注册号:企合粤南总字第000274号。法定代表人:周营栋。被告:周营栋,男,汉族,1948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县,被告:叶泽洪,男,汉族,1965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圣和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21号3楼306,注册号4406822000480。法定代表人:王振东。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轮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禅兴织造制衣厂有限公司、周营栋、叶泽洪、佛山市圣和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轮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轮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展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