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詹正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正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3刑初18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正平,自称“詹浩宇”,男,199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福建省建瓯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刑拘在逃),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詹正平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胜利街68号天缘宾馆被福建省南平市公安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2017年1月1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17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正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巍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正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47497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詹正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詹正平通过QQ相亲群认识住在合肥市的女子杨某,2016年3月,詹正平到合肥找杨某,两人确定恋人关系。2016年4月,詹正平通过QQ相亲群,又先后与被害人刘某、阮某相识,并与刘某建立恋爱关系、与阮某保持暧昧关系。在其后的交往过程中,詹正平谎称自己叫“詹浩宇”并虚构身份信息,谎称自己为富二代、家庭从事大型连锁酒店经营、自己从事进口汽车配件销售、进行高利润网络投资等,以此骗取刘某、阮某的信任,继而以高回报网络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在本市包河区、庐阳区等处骗取两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7497元,具体如下:1、2016年4月底至5月初,詹正平在本市包河区万达商场等地先后三次哄骗刘某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支付方式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诈骗刘某人民币共计29997元。2、2016年5月,詹正平在本市庐阳区安庆路与六安路交口合肥市文化馆宿舍先后五次哄骗阮某通过支付宝蚂蚁花呗付款、微信转账方式,诈骗阮某共计人民币17500元。上述诈骗所得款项被詹正平挥霍。被害人刘某、阮某发现被骗后多次找詹正平索要钱款,但詹正平均找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款并离开合肥市将被害人屏蔽。2016年10月,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立案,詹正平被网上追逃。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詹正平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胜利街68号天缘宾馆被福建省南平市公安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2017年1月13日由合肥警方带回处理,归案后被告人詹正平如实供述了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正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刘某、阮某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交易明细、聊天记录、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户籍证明、抓获及归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审讯录像光盘一张等证据与被告人詹正平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474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詹正平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正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詹正平退赔被害人刘经济损失人民币29997元;退赔被害人阮经济损失人民币17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健美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