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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张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张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94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1000号新都会环球广场204-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WK11N(1-1)。法定代表人:石银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勋,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君,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撤回对被告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负担。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