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执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谢红彪、周存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红彪,周存德,施海根,谢红彪,周存德,施海根,谢红彪,周存德,施海根,谢红彪,周存德,施海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670号申请执行人谢红彪,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周存德,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施海根,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红彪与被执行人周存德、施海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存德名下有房产在吉水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存德所有的位于吉水县八都镇永八路口的房产(产权证号00××84),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凌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