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永君申请执行朱念庄、丁保卫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君,朱念庄,丁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君,男,汉族,49岁,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朱念庄,男,汉族,51岁,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丁保卫,男,汉族,39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执行刘永君与朱念庄、丁保卫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念庄、丁保卫的银行账户、房产、工商股权、车辆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朱念庄、丁保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被执行人已被本院依法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丁保卫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助理审判员 付世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赤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