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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庆利与付万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利,付万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723号原告:王庆利,男,住安达市。被告:付万堂,男,住安达市。原告王庆利与被告付万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王庆利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了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庆利负担。审判员  张国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