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5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成发与钟兰、余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发,钟兰,余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5661号原告:李成发,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钟兰,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余鹏,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李成发与被告钟兰、余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李成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成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芙蓉 搜索“”